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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加強對分公司、施工隊的管理,确保總公司穩定和諧發展,規範總公司的管理,就總公司與分公司簽訂的協議與配制的分公司印章特作如下規定:
一、分公司與總公司原簽訂甲、乙雙方責任書已規定,一人一協議不得多人使用.如發現轉借他人使用,轉借人與使用人雙方給予各5萬元的罰款,停用雙方手續,并對轉借人進行通報批評.
二、分公司來總公司開委托書,簽訂合同,隻限簽訂協議人開委托書或簽定合同,否則按散戶對待
三、在外地立戶的分公司,若為他人提供方便,工程款彙入分公司帳戶的,總公司發現後,将對分公司進行5-10萬元的罰款,并取消分公司,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責任追究。
四、各分公司要加強對公司手續及分公司印章的管理,總公司為分公司提供的手續證件不能私自轉借他人,确保公司的穩定.
五、對私自使用公司手續或通過其它渠道獲取僞造公司印章、證件、及法人手章的,總公司一擔查出,将從嚴進行經濟處罰10-20萬元,因後果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,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.
六、對舉報他人僞造公司證件、私刻公司印章、法人手章的舉報人進行獎勵,對前期分公司為他人提供方便,現能主動向總公司交待的,總公司将從輕處罰.
七、總公司将配合工商、稅務、縣防腐協會不定期檢查,公司手續、公司印章的使用,發現一起處理一起,決不故息遷就.
2010年6月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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